現豁免環評的項目,以前獲得的環評批復是否失效?
問:按舊法《建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44號令)規則該類不含發酵工藝的飼料加工企業均屬于編制環評表項目,因而本飼料加工企業于2019年處理環評陳述表?,F依照2021年版新修改的《建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飼料加工企業類環評表的要求為年生產規模為1萬噸以上或含發酵工藝,舊法44號令因新法出臺廢止,根據新法本飼料加工企業實際上并不契合編寫環評表的要求。咨詢:依照新法本企業無需處理環評陳述表,本來依照舊法批復的環評表是否已經失效?
答: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環境影響評價法》《建造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則,建造單位應當在開工建造前將環境影響陳述書、環境影響陳述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審批,并在項目建造過程中一起安排實施環境影響陳述書、環境影響陳述表及其審批部分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你司在開工建造前依照規則編制環境影響陳述表并經生態環境部分批復,該陳述表及其批復仍然有用,項目建造運轉過程中應落實陳述表及其批復有關要求。